簽訂合同時虛增合同款7萬元,將錢用于給員工發(fā)獎金和個人消費,中石油一研究室主任齊某被抓。昨天記者獲悉,終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兩年的判決,改以貪污罪判處齊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
虛增合同款發(fā)獎金
58歲的齊某曾是中石油勘探開發(fā)研究院測井與遙感技術研究所遙感應用技術研究室主任,被控于2006年8月利用職權在對外簽訂合同時,虛增合同款。
齊某供述,2006年單位需購買高光譜數(shù)據(jù),考慮到之前曾與蘭鈦克公司有過業(yè)務往來,他主動聯(lián)系了該公司總經理牛某,雙方洽談后約定購買金額為12萬元左右。隨后,他提出,在合同金額上多加7萬余元,蘭鈦克公司扣稅后,返給其7萬元用于給遙感研究室的員工發(fā)獎金,牛某同意之后,雙方最終約定合同金額為 19.8萬元。
齊某從牛某處取得現(xiàn)金7萬元后,將其中5.5萬元給單位正式員工發(fā)放了獎金,剩余的1.5萬用于自己購買紀念幣和郵票。齊某的這些供述和牛某的證言吻合。另外,齊某單位的員工張某、葉某、于某等人證實了獎金一事。
>>一審
職務侵占被判兩年
一審法院認定,2006年8月,齊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增合同款的方式,侵占本單位項目經費7萬元。2011年7月5日,齊某被抓后退賠贓款1.5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其又繳納5.5萬元。法院認為,齊某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念其積極退贓并是初犯,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齊某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齊某的律師提出,虛增的款項是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是以單位名義分給職工個人的,因此他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審
改貪污罪判一年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的認定相比于一審有了不同。
關于齊某的身份,雖然齊某的律師、檢察機關都認為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但二審法院經過調查后認為,勘探院是中石油股份公司下設的非法人單位,和中石油集團下屬的科技院相同,而科技院是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yè),因此齊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在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上,法院指出,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齊某將5.5萬元占為己有的證據(jù)不足,但他將1.5萬元用于個人購買紀念幣和郵票等,具有占有的犯罪故意。
因此,法院認為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貪污的數(shù)額為1.5萬元。鑒于其能夠退賠贓款,法院從輕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