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他人錢財329萬余元和182萬余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銷售分公司原經理胡良兵、江西撫州銷售分公司原經理陳義,近日被江西省鄱陽縣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和6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起,胡良兵、陳義任職期間,在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收購其轄區(qū)內加油站項目過程中,利用經辦項目洽談、初評、上報及后期付款工作中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胡良兵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329.94萬元,陳義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 182.8558萬元。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并處沒收胡良兵財產20萬元,追繳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90.1萬元;沒收陳義財產10萬元,追繳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111.2558萬元。